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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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戴岳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和戴小林女士申请豁免其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部分股份
限售自愿性承诺。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
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具体
内容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出的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的内容及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和戴小林女士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
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
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承诺人个人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郝萌乔女士、王
苹女士和戴小林女士均严格履行其所做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内容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和戴小林
女士申请豁免的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为:承诺人个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三、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
下简称“长安汇通”)签署了《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戴岳关于北京新兴东方
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戴岳先生向长安汇通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5,000,000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
股本的 12.78%,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0.70 元/股。同日,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戴小林女士签署《关于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
自前述转让股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至长安汇通名下之日起
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戴岳先生变更为长安汇通,
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陕西
省国资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
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为推进本次协议转让事项顺利进行,戴岳先生以及一致行动人就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部分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申请豁免。
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系戴岳先生于 2016 年 6 月 IPO 首次申报时自愿做出
的承诺,是基于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做出的,作为其一致
行动人的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戴小林女士亦做出相同承诺。上述承诺并非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
可变更的承诺。除上述申请豁免的承诺外,戴岳先生、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和
戴小林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四、承诺豁免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承诺豁免事项有利于推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顺利进行,为公司引入国
有资本控股股东,对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布局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持续良性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承诺豁免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
承诺》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决。本次豁免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请豁免股
份限售的自愿性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将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郝萌乔女士、王苹
女士、戴小林女士关于股份限售的自愿性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豁免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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